关于印发《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专协发〔2018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相关的团体标准,加强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 )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有关要求,我会特制定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2018年919 

 

附件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相关的团体标准,加强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 )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符合标准编制规则;

(三)制修订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四)着重发展有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方向的项目; 

(五)鼓励采用转化国际先进标准。

第三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代号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PAC 四个大写字母构成。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

第四条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其它团体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 

编号:T/PPAC ××× — ××××/ISO×××××:×××

第五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记录标识编号位于记录的左上角。记录标识号的编号如下所示:

示例:

表:T/PPAC1012017

表:T/PPAC2.1012017

第六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印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设立标准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二)负责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战略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标准化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负责提案受理、立项审批、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由单独组建的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工作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本科毕业3年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个标准工作组应至少包括2名该领域专家。

第九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建立团体标准审定专家库,专家数量根据项目所在领域需求调整,固定专家聘期为2年,其他专家可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团体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提案,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也可根据需求提出项目提案。项目提案工作随时申报,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提案报送时需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发起单位信息、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国内外相关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论证资料。论证资料的内容一般包括:介绍行业概况;标准项目主要内容;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数量和标准名称、编号;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等。

第十三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提案进行必要性和适用性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十四条 项目提案通过论证后,经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案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成立标准工作组,确定标准工作组人员,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标准工作组确定标准技术内容,通过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

第十六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应编写“编制说明” 。

第三节 意见征求

第十七条 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标准相关的行业专家、生产者、消费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回复的所有意见,应当包括依据或理由。

第十九条 标准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工作组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审查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形式进行。参与审查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标准工作组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后,审查表决时需要投票时,需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须有不少于参与审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并附参加审查会议或函审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请求,并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再次组织审查。

第五节 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函审总结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节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签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发展需要,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一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果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各部门及相关组织可依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宣贯。

第三十四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发布两年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施情况组织有效性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筹集提供。

(一)标准工作组人员的日常支出由标准发起单位预算列支或通过第三方赞助筹集。

(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定、发布等工作,按项目制筹集启动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标准发起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的赞助。

(三)如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管理委员会实地审查起草单位资质,标准管理委员会专家交通、食宿及劳务费用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版权。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所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会员或非会员均可通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属方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布各方共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使用。协会各部门及相关组织依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