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为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印发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会员单位更好的理解《办法》有关政策及要点,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 《办法》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从“重视数量”转向“提升质量”,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升级”,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将在其中将释放更大发展动能。
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吸纳更多的创新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专家学者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工作,根据知识产权领域研究、运营等各项工作的发展需要,同时应广大会员单位要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该办法共7章29条,对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事务管理和经费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 推进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初衷和目的
当前,我国正在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强国,强在中国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价值,强在中国企业所掌握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强在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的能力和水平。此次协会推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就是希望团结、联合、组织相关领域的创新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按照知识产权不同细分领域或应用范围开展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标准、举办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促进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
三、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四、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和授权开展活动,业务范围包括:
(一)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开展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政策及课题研究;
(三)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推动完善本行业的标准体系建设;
(四)组织开展专业化的培训、讲座、讲学,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咨询工作;
(六)向协会推荐会员;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连选连任。
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下设分委会等分支机构。
六、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条件
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一般为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依托单位人员及必要活动经费的支持。
七、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成立发起人填写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书》,加盖公章,纸件材料一式两份,将纸件和电子件同时报送协会。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研究讨论是否同意设立。
(三) 协会批复同意成立后,由发起人牵头负责筹备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逾期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四)协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八、 关于专业委员会的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
专业委员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协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领导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
(一)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不接受协会布置工作任务的;
(二)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能按要求纠正或情节较严重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任内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的情况。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备案,由协会进行公示。
专业委员会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后,协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会员单位。
九、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经协会授权,代表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发展会员缴纳的会费回拨;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其中第(四)点具体是指,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按一定比例回拨给专业委员会使用经费。
十、 专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法律事项的,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会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办法》同时对专业委员会的事务管理和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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