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协发〔2019〕0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2019年11月5日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冠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和协调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管理各个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联系开展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和授权开展活动,业务范围包括:
(一)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开展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政策及课题研究;
(三)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推动完善本行业的标准体系建设;
(四)组织开展专业化的培训、讲座、讲学,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咨询工作;
(六)向协会推荐会员;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职务及人数根据开展工作需要确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下设分委会等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但不属下一级组织。
第四章 设立、变更、撤并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成立发起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研究讨论是否同意设立;
(三)协会批复同意成立后,由发起人牵头负责筹备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逾期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四)协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依托单位人员及必要活动经费的支持。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协会批准审定后,由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备案,由协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协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领导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
(一)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不接受协会布置工作任务的;
(二)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能按要求纠正或情节较严重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任内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的情况。
专业委员会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后,协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五章 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和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工作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业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不得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活动情况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同时提交下一年度专业委员会活动安排。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向协会提交《换届报告》以及说明经费收支情况;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届中离任,须向协会提交《工作总结》以及说明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法律事项的,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经协会授权,代表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发展会员缴纳的会费回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由协会在财务设立该专业委员会“专用帐薄”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按一定比例回拨给专业委员会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专业委员会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委员会的一切经费与财务收支均应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合并或注销,应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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