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压实分支机构主体责任,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规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修订《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经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正式印发。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服务会员单位中的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协会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协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党组织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指导。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与协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协会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
分支机构结合本领域实际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宣传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团结、联系和服务本领域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技术推广、信息交流、标准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参与或承担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实施工作,搭建产学研用合作交流平台;
(四)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协会;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
第七条  代表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完成协会交办事项,主要包括:
(一)区域内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及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三)配合协会开展在本区域举办的专项工作与调研活动;
(四)在区域内组织行业交流与活动推广;
(五)完成协会在区域内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第八条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负责人任免等事项决定权。秘书处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与协调机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及保持委员结构稳定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的组织架构。代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
分支机构委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协会会员,非协会会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协会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明确委员会的组成、产生、议事规则和委员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主要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决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提出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罢免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
(四)增补和罢免分支机构委员;
(五)审议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由协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固定联络机构作为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分支机构活动开展、文件起草、委员管理、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代表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负责人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2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维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和秘书长办公会意见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应由协会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七条  协会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
(四)分支机构由协会理事牵头,并与3个以上会员单位共同发起,或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发起;代表机构由协会根据区域发展需要设立;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费保障,能支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日常运营。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一)提交申请。由发起人向秘书处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发起方资质证明、工作规程草案、发展规划、办公场所证明、经费说明等;
(二)初步审核。秘书处对设立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
(三)酝酿人选。秘书处指导筹备组征集委员、酝酿负责人建议人选,形成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四)报批表决。征得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将分支机构设立议案、工作规程、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发出公告。协会在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设立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六)成立大会。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在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宣布理事会决议、确认首届委员,通报工作规程、部署年度重点工作等。逾期未召开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设立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程序:
(一)名称变更。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向秘书处提交名称变更书面报告;
2.秘书处进行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和秘书长办公会意见;
3.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4.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5.协会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负责人变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应及时完成负责人变更程序。
届中补选负责人的,由委员会会议提出人选建议(代表机构由协会负责人直接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报请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联系人、分支机构委员、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规程等事项变更,应及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届三年,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启动换届工作。换届程序为:
(一)分支机构成立由主任委员担任组长的换届工作小组,提出换届工作方案以及新一届委员建议名单和负责人建议人选;
(二)秘书处对换届方案、委员建议名单的会员资质、负责人建议人选的基本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三)经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报请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形成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四)将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分支机构召开换届会议,宣布理事会决议、确认新一届委员,审议新一届工作计划等。
分支机构到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计划换届时间。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且仅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三节 撤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交办事项,或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程序: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或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变化或区域会员发展提议撤销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二)秘书处对撤销事项进行审核,征求协会党组织和秘书长办公会意见;
(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五)协会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规程,明确内部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经费使用细则等内容,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经费决算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公开性会议、发布报告、开展对外合作等重大活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员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外行文,应按照《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公文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应使用协会统一文号;一般联络性函件可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拟发,但须注明全称并抄送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协会印章,按照《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登记程序。秘书处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完整登记用印事由、文件名称、用印日期等信息,并妥善保管用印记录及文件副本。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设立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媒体账号。信息宣传内容统一在协会指定平台发布,需在其他媒体发布的,经秘书处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和优化合并的依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监事(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协会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分支机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2019年11月5日发布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